|
德宏州经济委员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简 介
单 位:德宏州经济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段晓光(主任 党组书记 高级法制督察) 地 址:潞西市芒市东风路上段
德宏州经济委员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内容目录
(点击以下目录,可直接到达该表)
|
|
设定依据 |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德宏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德政办发〔2002〕81号) |
|
数量限制 |
|
|
审批办理程序及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的材料 |
(1)企业将制定的,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研究初审。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相关会议批复同意改制方案的实施或驳回。
|
|
审批部门 |
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体改科)
|
|
分 管 领 导:杨小左 副主任 科室负责人:包莉海 科 长 联 系 电 话: 0692—2113188 |
|
|
审批时限 |
|
|
监督电话 |
0692—2121500(法规科) |
|
设定依据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立公司制企业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205号)文件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省经济委员会审批;有特殊需要的,由省经济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
|
数量限制 |
|
|
审批办理程序及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的材料
|
(1)由企业向本级经济委员会或政府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其申请时一般需提供以下材料:①申情报告(内容应包含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申请报告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出,也可由主要发起人或公司筹备组提出;②发起人协议书及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④公司章程(草案);⑤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由企业所在地同级经济局或政府将申请转州经济委员会或州政府审批,州经济委员会或州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暂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意见,并转报省经济委员会或省政府审批。 |
|
审批部门 |
省 经 委、省 政 府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体改科)
|
|
分 管 领 导:杨小左 副主任 科室负责人:包莉海 科 长 联 系 电 话: 0692—2113188 |
|
|
审批时限 |
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暂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意见。 |
|
监督电话 |
0692—2121500(法规科) |
|
设定依据 |
1、国发〔1996〕36号; 2、云政发〔1996〕203号; 3、云经济〔1997〕231号。 |
|
数量限制 |
|
|
审批办理程序 及申请单位(人) 需提交的材料
|
经济委员会不再初审,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
|
审批部门 |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投资规划科 |
|
分 管 领 导: 徐 炜 副主任 科室负责人: 徐雁秋 科 长 联 系 电 话: 0692—2121481 |
|
|
审批时限 |
|
|
监督电话 |
0692—2121500(法规科) |
|
设定依据 |
1、国经济资源〔2000〕60号; 2、云经济〔2000〕487号。 |
|
数量限制 |
|
|
审批办理程序及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的材料、 |
经济委员会不再初审,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
|
审批部门 |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投资规划科 |
|
分 管 领 导: 徐 炜 副主任 科室负责人: 徐雁秋 科 长 联 系 电 话: 0692—2121481 |
|
|
审批时限 |
|
|
监督电话 |
0692—2121500(法规科) |
|
设定依据 |
《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财企〔2003〕238号) |
|
数量限制 |
|
|
审批办理程序及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的材料、 |
(一)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补助的申请 (1)申请主体:融资担保机构即担保公司; (2)申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3)各地州市非公办和财政局联合审核以下内容:①上述材料的真实性;②担保机构是否正式运营,注入资金是否到位;③如果申请代偿金补助,是否满足下述条件: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且为非公企业担保的业务量占到50%以上,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发生的代偿损失,可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申报。 行文上报,说明项目考察结论。 |
|
审批部门 |
省经委非公办、省财政厅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个私科(州非公办) |
|
分 管 领 导: 徐 炜 副主任 科室负责人: 岳小二 科 长 联 系 电 话: 0692—2113163 |
|
|
审批时限 |
|
|
监督电话 |
0692—2121500(法规科) |
|
设定依据 |
《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财企〔2003〕238号) |
|
数量限制 |
|
|
审批办理程序及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的材料、 |
(二)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建设补助的申请 (1)申请主体:省非公有制经济园区。 (2)申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书面申请报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3)各地州市非公办和财政局联合审核以下内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 行文上报,说明项目考察结论。
|
|
审批部门 |
省经委非公办、省财政厅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个私科(州非公办) |
|
分 管 领 导: 徐 炜 副主任 科室负责人: 岳小二 科 长 联 系 电 话: 0692—2113163 |
|
|
审批时限 |
|
|
监督电话 |
0692—2121500(法规科) |
|
设定依据 |
《云南省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财企〔2003〕238号) |
|
数量限制 |
|
|
审批办理程序及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的材料、 |
(三)新产品研发费的申请 (1)申请主体:非公有制企业。 (2)申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对新产品研究相关认证及其它材料。 (3)各地州市非公办和财政局联合审核以下内容:①上述材料的真实性;②企业是否拥有知识自主权,是否有必备的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③企业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 行文上报,说明项目考察结论。
|
|
审批部门 |
省经委非公办、省财政厅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个私科(州非公办) |
|
分 管 领 导: 徐 炜 副主任 科室负责人: 岳小二 科 长 联 系 电 话: 0692—2113163 |
|
|
审批时限 |
|
|
监督电话 |
0692—2121500(法规科) |
|
设定依据 |
《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财企〔2003〕238号) |
|
数量限制 |
|
|
审批办理程序及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的材料、 |
(四)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 (1)申请主体:非公有制企业。 (2)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银行贷款合同及其它相关材料; (3)各地州市非公办和财政局联合审核以下内容:①上述材料的真实性;②企业是否拥有知识自主权,是否有必备的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③企业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④银行贷款合同、借据。 行文上报,说明项目考察结论。
|
|
专项资金 监督管理 |
(1)开设专户,设立转帐; (2)各级部门加强监督,开把审核关,加强跟踪; (3)接受审计。 |
|
审批部门 |
省经委非公办、省财政厅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个私科(州非公办) |
|
分 管 领 导: 徐 炜 副主任 科室负责人: 岳小二 科 长 联 系 电 话: 0692—2113163 |
|
|
审批时限 |
|
|
监督电话 |
0692—2121500(法规科)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3)《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4)《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
|
数量限制 |
根据德经济委员会字〔2004〕1号《行政执法委托书》,对窃电违法行为的查处,5000元以内由德宏电力股份公司依法处理;5000—10000元的报当地县市经济局处理;10000元以上的报州经济委员会处理。 |
|
审批办理程序及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的材料、 |
1、对查处窃电违法行为的案件,应上报审批表并附相关事实材料。 2、向州经济委员会提出《请示》及相关材料(主要是中止供电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 申请单位:德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审批部门 |
省 人 大、省 政 府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电 力 科 |
|
分 管 领 导:成保平 副主任 科室负责人:章华生 科 长 联 系 电 话: 0692—2120929 |
|
|
审批时限 |
1、处理窃电案件在30日内。 2、对用电户的投诉在7日内依法处理。 3、中止供电《请示》在7日内答复。 |
|
监督电话 |
0692—2121500(法规科) |
|
设定依据 |
《云南省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条例》 |
|
数量限制 |
|
|
审批办理程序及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的材料、 |
(1)由申办企业向所在县市经济局提出申请; (2)填写《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6份; (3)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企业验资报告、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文件、县市经济局转报州经济委员会的请示文件; (4)由州经济委员会上报省经济委员会审批 |
|
审批部门 |
省 经 贸 委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贸易市场科 |
|
分 管 领 导:杨小左 副主任 科室负责人:孟永星 科 长 联 系 电 话:0692—2121715 |
|
|
审批时限 |
|
|
监督电话 |
0692—2121500(法规科) |
|
设定依据 |
《云南省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条例》 |